2003网站太阳集团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章 教学系(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章 学生、学员、校友
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歌
第十一章 附 则
2003网站太阳集团章程
(2015年11月25日)
序 言
2003网站太阳集团于2005年5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创办于1934年的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39年的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是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区域性高职院校。1934年9月,前身校之一福安县立初级茶业职业学校成立,1935年更名为省立福安初级农业职业学校,当今中国茶界泰斗张天福先生担任校长,1975年学校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地区农业学校,2000年又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曾培养出台茶之父吴振铎等一大批专家学者、领导干部。1939年7月,前身校之一省立霞浦简易师范学校成立,1940年后学校几易其名,1978年更名为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为全国百所中师名校之一, 曾培养出140余名中共地下党员以及一大批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两所前身校人才辈出,影响深远。
学校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致力培养适应教育、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秉承“实事求是,身体力行”校训精神,面向海西,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坚定为宁德乃至全省培养更多更好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的高职人才培养定位;逐步形成了“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厚德强技,四园一体”的闽东区域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成为闽东地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2003网站太阳集团,简称“宁德职院”。英文名称:“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INGD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福泰路232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的域名:;www.ndgzy.com。邮编:355000。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学校的性质:学校系公办全日制区域性高职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以非学历、非全日制教育和远程教育为辅,积极拓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社会培训等继续教育。形成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成人教育与社会培训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办学格局。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专业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专业建设,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和教材建设,建立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大力弘扬与建设特色校园文化。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由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职责、权利、义务:
(一)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行政上对学校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二)举办者通过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和行政措施倾斜对学校办学进行支持。
(三)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举办者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体制筹措学校教育经费和建设发展经费,使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省定标准拨付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任命或聘任中层干部,自主聘用教职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对教职工实施岗位聘用管理,自主管理使用人才、自主调整教职工工资及津贴分配。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八)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事业收入和本学校设施、经费。
(十一)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审批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其中党政管理机构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报批;教学和教学辅助机构按照《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需确定机构规格的,按结构编制管理程序办理,不需确定机构规格的,由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由学校自主选拔聘用。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纪委、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实行校务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学校设立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2003网站太阳集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领导党校。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非中共党员校长应列席党委会;如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应列席党委会。党委会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议题,填写《党委会议申请表》,并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等有关资料,经学校党政分管校级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汇总,并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五)党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决定干部任免、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时,必须要有2/3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且要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必须超过应到会成员的1/2,才能形成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六)党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签发,并以党委名义行文;行政系统干部由党委行文通知学校,校长签发,以学校名义行文。
(七)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2.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党内思想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按规定讨论和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并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定。
3.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推进改革的方法及重大措施。
4.需要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定员定编、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学校干部的任免、奖惩和调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干部的推荐工作。
6.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7.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8.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9.与校外的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10.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民主党派提出的重大议题;
11.研究校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12.讨论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节 学校纪委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共宁德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及院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党委决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 组织拟订、审议章程文稿,颁布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章程。
(七)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开展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制定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一)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中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二)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参加,监察室主任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三)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四)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议由分管行政领导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并由校长确定。提出议题的领导或职能部门必须在会前作充分准备,填写《校长办公会议申请表》交学校办公室,并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等有关资料。
(五) 校长办公会议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集体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
2. 讨论落实党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3. 根据学校党委的集体决议和工作部署,研究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4. 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专业设置或调整,教学、科研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室或实训基地建设等提出实施意见。
5. 研究讨论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事制度改革,师生员工的奖惩、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调整等事项。
6. 研究讨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修订和废止。
7. 研究学生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8. 研究讨论财务预决算,资金筹集、使用及加强财务管理的相关事项。
9. 研究讨论学校基建后勤等管理方面的相关事项。
10. 研究讨论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相关事项。
11. 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是学校学术问题的最高咨询评议机构,总人数为13—1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党委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规划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决策,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并提供咨询或建议;
3.审议校级科研课题,对已经完成的校级科研课题进行评审和鉴定;
4.评审申报各类学术奖励的科研成果,确定学术成果等次、奖励范围和标准,对学术成果的水平、真伪组织鉴定;
5.审定优秀学术著作和重要学术活动的资助;
6.组织、协调学校重要的学术性活动,推动和促进校内外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7.负责推荐或遴选国家级、省(部)级、市(地)级和校级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骨干教师和其他称号专家。
8.评议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性问题。
9.组织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10.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11.受理学术争议。
12.受校长委托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的学术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才能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匿名、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决定事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及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与委员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其宗旨是:受校长委托,加强学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学校教育决策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示范性职业学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常设工作机构为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教学部门干部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三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可由有关系(部)推荐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改任。
第四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2.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3. 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4. 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
5.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汇报、评估教学工作状态。
6. 协助校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7. 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
8. 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9. 审议与教学有关的规章和制度。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
10. 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11. 由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授权,讨论、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六节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各系根据需要组建,是研讨、咨询、指导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教育教学方面的学术性专家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各系提名、推荐,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和领导、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校外人员原则上应占50%左右,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主任由各系系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校企双方有关人员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
第四十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开展1—2次活动,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制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改革和建设、科技开发和研究、技术应用服务等进行指导。
(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建议学校培养和培训各类急需专门人才。
(三)可参与各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并参与实践教学。
第四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对现有专业建设工作提出改进性意见;
(二)对准备新开专业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对课程改革特别是专业教学模块提出意见;
(四)对产、学、研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对专业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九)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一)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六)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八)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节 群众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师学术团体、学生社团等群众团体。群众组织和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同意合法成立的教师学术团体、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群众组织和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 教学系(部)
第一节 系(部)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下设系(部)党组织。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一般设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4年。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和组织、宣传等委员。
系(部)党组织在高校党组织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教育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策,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下属党组织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七)指导本系(部)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系(部)行政
第五十七条 教学系(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系(部)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教学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教学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教学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教学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本教学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教学系(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教学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教学系(部)学生教育管理,对本教学系(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教学系(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教学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教学系(部)的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九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教学系(部)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教学系(部)主任和(直属党支部)书记商定。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教学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方案);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教学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
第三节 专业和教研室
第六十条 专业。每个系(部)下设若干个专业。
(一)专业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根据区域产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各系提出方案,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加快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与建设,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教材、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十一条 教研室。教学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一个专业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教研室,也可一个以上专业设置一个教研室,组织所辖教师从事教学、教科研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全体教职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正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的人员,经认定合格,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可取得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也可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校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根据职数和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职员聘任制度。教育管理人员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由学校根据职数和管理人员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进行聘任;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教职员被聘上岗工作,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 学校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学员、校友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业成绩合格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我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学员;在我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校友分会。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和条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凝聚校友力量,助推学校发展提升。
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拨款收入;
(二)学校事业收入;
(三)学校经营收入;
(四)科研经费和上级补助收入;
(五)学校所属机构(部门)创收收入;
(六)社会捐资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捐赠资金,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校内审计部门按照制度对学校和部门实施内部审计,督促学校和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工作,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促进学校提高教育投资效益。财务信息依法依规公开,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但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学校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训、校歌
第九十二条 学校的校标与校徽。校标是三色三圈圆内双手托起中心具有“N”字的两个交织圆环组成的科技星球,三色三圈圆外下方标有全称校名,整体设计寓意2003网站太阳集团努力用双手把教科研水平不断推向更高层次。
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正面印制着全称校名、背面装有别针的横向长方形有色金属证章,其中教工校徽正面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正面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三条 校训:实事求是,身体力行。
第九十四条 校歌:《梦想的摇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泛征求校内外各方面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省教育厅核准后,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制定本章程的法规依据变化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九十八条 学校章程修订案,报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从重新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2003网站太阳集团校标

附件2:2003网站太阳集团校徽

附件3:2003网站太阳集团校训
校训:实事求是,身体力行
附件4:2003网站太阳集团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