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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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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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对
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环节。通过廉政和诫勉谈话,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和爱护干部,使学院各级干部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十七大确立的基本路线、方针,增强廉洁从政的意识和自觉性,防止腐败行为,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品质修养,更好地实现党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造就和培养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干部队伍,具体现实的重要意义。
二、谈话对象
1.新提拔的副院级领导干部。
2.新提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3.现任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 谈话类型
(1)学院党委、纪委负责人同各处室、系、部门负责人谈话;
(2)中层以上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3)中层以上干部诫勉谈话;
(4)函询。
四、谈话内容
1、中层以上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2)告知谈话对象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要求,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内容,由谈话对象做出书面廉政承诺;
(3)赠送有关党纪政纪法规方面的学习材料;
(4)针对不同岗位要求,开展有侧重点的谈话。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告知谈话对象有关反映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被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或整改意见;
(4)谈话对象对接受谈话诫勉和谈话人对其提出的要求和整改意见表明态度。
3、学院主要领导同各处室和部门负责人廉政谈话的内容是:
1)了解谈话对象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校党委、行政指示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谈话对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师生员工监督的情况;
(4)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听取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肯定工作中的优点和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并进行告诫,限期改正。
(7)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和研究的问题。
五、谈话方式、时间
(1)谈话方式:按照学校提拔干部谈话制度的规定,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与组织部门的谈话一并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分头进行;可请来谈话,也可下去谈话;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部门领导谈话。
(2)谈话时间:新提拔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任命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对现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可结合组织部对干部进行届中考察后进行。
六、谈话的组织实施
(1)新提拔的副院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2)新提拔的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院领导、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
(3)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用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4)谈话前,要做好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拟定谈话提纲,以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5)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地点,应提前一周通知谈话对象;
(6)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对于拟任职的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但不影响使用的,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纪委报告。
(7)谈话一般在上任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上任时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上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8)谈话时,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9)谈话后,谈话人员要督促谈话对象就自己的认识以及整改的措施向学院纪委写出书面报告。纪委也需对谈话内容、效果做出结论。
(10)纪委对诫勉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要听取党组织和群众的评价。对经过诫勉谈话仍不改正的,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11)谈话至少有两人参加,谈话记录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日常谈话工作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院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安排。谈话笔录和谈话的书面报告存入廉政档案。
七、 谈话纪律及注意事项
(1)谈话人要以对党的事业、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八、 附则
(1)谈话时由纪监室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领导报告。
(2)谈话结束后纪检监察室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党风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的质量和效果。
(4)本规定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