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规定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11-09 浏览:40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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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规定

 

为保持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学院领导干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的对象与范围: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处级调研员。

第二条 申报人应当申报的各项收入:

1、个人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讲课)、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4、各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5、证券交易收入以及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将需要申报的各项实际收入及时进行统计与记录,于当年7月1日至20日、次年1月1日至20日,分两次申报前六个月的收入。

第四条 申报人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收入申报表》,并按期送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事先征得接受申报部门同意。

第五条 《收入申报表》的接受和保管,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属于本院管理的干部,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由本人留存;属于上级管理的申报人,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申报范围,列出属于本部门接受的申报人名单,制成统计表册,并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表的审核,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院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事处、财务科负责申报人的收入申报中工资、奖金等申报项目的审核。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纪检监察部门、财务科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保管,保存期暂定5年。除有管辖权的上级党委、纪委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不得泄露。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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