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实行干部问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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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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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
关于实行干部问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对学院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学院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完善学院党政干部行为规范,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学院党政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失误,致使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2、背离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不能胜任培养、教育学生工作,滥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引发较大事件的;
3、对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给学院利益、师生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对学院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4、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六、对实行问责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由学院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后,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七、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草拟和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八、《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九、对党政干部做出问责决定,应当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十、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十一、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做出问责决定。
十二、被问责的党政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纪委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十三、做出问责决定后,学院将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十四、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十五、问责决定将在全院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并将干部问责情况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十六、学院纪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十七、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十八、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