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
来源:本站来源 发布日期:2011-03-14 浏览:3321次

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纪律监督,使我院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尤其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学院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特别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及主要负责人。
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贯彻《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管理工作制度的情况。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监察和督促。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贯彻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情况。

5、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积极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6、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四、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1、学院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按照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带头与表率作用。

2、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党内的相互监督,坦诚交流思想,畅谈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交换意见,做到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以工作和事业为重,不搞小团体,不拉帮结派。

3、学院党委、纪委班子成员,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并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五、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1、监督党委严守政治纪律,督促党委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党委委员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纪委要对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端正党风、廉洁自律的情况,发现有严重不正之风或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反映。同级党委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如实向上级纪委报告。

3、纪委对学院有关政策性强、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如职称评定、招生、就业、人员调动、深造进修、住房分配等,应加强监督,防止不正之风。

4、广泛收集和听取学院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与问题,直接向院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

1、学院党委、纪委应当不定期与下级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谈话,了解该部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情况。要把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检查监督的重要内容,提出建议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

2、督促党总支、各支部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随时派人参加会议,了解掌握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学院党总支和各支部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原始记录报纪委、党委工作部。 
3
、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问题时,党委、纪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干部的说明及表态,作书面记录。

4、学院党委、纪委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5、党总支要重视各支部的工作,加强领导,注意对支部成员和党员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6、各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总支汇报一次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党纪的情况,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

七、加强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1学院各级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内和群众的监督。党委、党总支成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普通党员的身份,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主动汇报思想,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

2、按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主要领导向大会报告工作,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要有明确的答复和改进措施。

3、每年结合总结、考察对党员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4、院党委、党总支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会后要将群众的意见和改正的情况及时通报,真正发挥实效。

5、开展领导干部 “接待日”活动,直接同来访的师生对话,听取意见,亲自答复和处理师生反映的重大问题。

6、院纪委、党政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处理结果。

7、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及其代表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八、进一步加强纪委的监督作用。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了解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同级党委或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严重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九、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2、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重要干部的推荐、使用、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民主集中、民主酝酿、民主讨论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要关心全局,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3、学院党委在研究、讨论工作时,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加以考虑,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必须在推荐材料上亲自署名,以示负责。
4、学院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不允许出现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情况。

5、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十、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及时向党员干部或全体教工通报。 
十一、学院党委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十二、学院党员干部应当向学院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十三、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部门请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做出答复、批复或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加强学院信访处理工作,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件的办理,应当加强督促和检查落实。

十五、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鼓励;加强保密制度,对泄密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的和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十六、学院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七、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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