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福建省2023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条件及相关政策(整理)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3454次

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限为2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服从分配,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遵纪守法,敬业奉献,作风正派;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备服务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往届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即在1998年7月3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即在1995年7月31日后出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无此要求。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保证两年服务期内能正常履职。如不能保证两年服务期的完整性,期满考核将评定为不合格,不享受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优惠政策。

(五)报名人员须在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研究生放宽至12月31日),报名支教岗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若未获得毕业资格和相应证书,将取消“三支一扶”计划派遣资格。

(六)符合招募岗位需求的其他条件

已参加过“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列入招募对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派遣共产党员毕业生、服务单位所在地生源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二、组织招募程序

(一)组织报名(5月15日至5月31日)

1.报名时间:5月15日8:00至5月31日17:00

2.报名方式:符合招募对象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报名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查询招募岗位信息,选择合适的岗位报名,逾期无法报名。

(二)审查考核(6月1日至6月25日)

1.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由报名人员所在院校按照《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省内高校毕业生审核办法》(与报名公告同步发布,下同)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考核评分,于6月25日前通过公共服务网提交至报名岗位所在设区市人社部门复核,纸质材料签章后于6月30日前报送。

三、在岗待遇

(一)服务期间,按福建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2022年1月4324元),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单位比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在编工作人员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同等福利待遇。

(二)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四)服务期间,由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保管服务。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服务期间按规定解除协议的,实际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各地、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期满政策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2年内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0%的职位,定向考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三)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承担“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任务的县(市、区),在开展事业单位招聘时应根据当年期满人员数量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采取“专门岗位”或“专项招聘”方式,面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招聘,聘用后不再约定试用期。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福建省乡(镇)事业单位编制内新增工作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由接收单位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核准,聘用后不再约定试用期。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免试入读福建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五)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在服务乡镇新增编外人员时可以直接聘用,在服务地县(市、区)用人单位新增编外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创业意愿的,由服务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服务期满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支教服务期间计算教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七)服务期满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重复享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门职(岗)位、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基层事业单位考核聘用等就业优惠政策。

 

(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欠发地区计划政策与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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